回答|共 25 个

我爱空一格 LV20

发表于 8-12-2012 18:44:39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

Yeah,中国终于混到被人抗议的江湖地位了,要习惯。。。

七荤八素 LV14

发表于 8-12-2012 18:50:01 | 显示全部楼层

小狮租房
路透社、美联社、新华社,甚至华尔街日报的记者都来了

陈宇昕


  或许因为站得高,他们一下子成为了焦点,但对于地面上的人来说,他们愤怒攀爬的高度却把他们的身影缩得太小,而模糊了视线。

  朱贵磊和吴孝林两名客工因不满薪资被拖欠,愤而爬上起重机抗议,这在本地恐怕已非新鲜事,但自两周前SMRT中国籍司机罢工事件后,朱吴两人的抗议行为又多了层意义。

  昨天的工地现场,除了本地主要的平面、电视媒体外,路透社、美联社、新华社,甚至华尔街日报的记者都来了,工地内命悬一线谈判、救援人员忙作一团,工地外也异常热闹。

  本地客工的权益,第一次如此受到海外关注。但如果你平日到小印度和芽茏几个免费派发膳食的地点走走,你会惊讶于新加坡社会底层原来有那么多因工伤意外,需等待冗长的赔偿鉴定程序而被迫流离失所的客工。如果你到劳工法庭看看,你会惊讶这么多客工正排队等待向雇主追讨工资。

  几个月前,我访问了一名中国籍清洁女工,雇主拖欠她4500元,法庭敕令雇主偿还,结果雇主给了张空头支票。她求助无门,人力部让她申请变卖令,但又需一笔律师费,于是她又打给我,我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帮她。


  恰当申诉管道的确存在,但一些现实案例的确令人深感失望。或许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建立客工对当局的信心,最近的事件可能就是一次改变的契机。它一方面让来新工作的人对实际情况有多一点认识,一方面也让本地劳资双方了解管道的运作,才能相互体谅,在不必受伤的情况下解决问题。

七荤八素 LV14

发表于 8-12-2012 18:55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
同学们表激动。多点人去抗议,事情闹大了,中国政府才会更正视这事情的严重性阿~

然后,
希望每个出国打工的人,能人手一表,上面列明哪些法律是中、新严重不同的(包括这个罢工、抗议);哪些地方是可以去投诉的,华文媒体的联络电话等。这起码可以亡羊补牢,抗议却被抓,讨薪不着反坐牢等恶心事件会减少点吧。

甚至本地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,也就是说,如果有人跟你举行华人婚礼,却没有领证,那么你们的婚姻就没有任何的法律保护。

七荤八素 LV14

发表于 8-12-2012 19:00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
(转)

最近在新加坡又碰到一件让中国人憋屈的事情:一名中国籍客工声称在工作时背部受伤,他不知道该怎么做,去找什么人讲理投诉,于是他擅闯工地爬上七层楼高鹰架,威胁跳楼自尽,要求雇主赔偿1.5万元。

当时天空下大雨,他站在鹰架边缘,双手抓住木杆,摇摇欲坠,处境非常危险。时间一分一秒过去,为了避免发生意外,他的雇主最后妥协,给了他1.2万元。他爬下鹰架后遭警方逮捕。尽管他声称不是要自寻短见,只是吓唬雇主赔钱给他。警方过后以一项擅闯工地恐吓他人的控告他。

他的行为抵触法律,遭警方逮捕。最后被判坐牢10个星期,而那笔“赔偿金”后来也归还雇主。新加坡法官在判决时强调,法庭有必要严惩被告,以避免他人仿效这种违例行为。法官说,在新加坡,人人必须依法行事。任何纠纷,不论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,也不论合法与否,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,而不是像被告那样要胁雇主。

这位倒霉的中国人在认罪后求情说,在受伤后没有人帮他,因为一时冲动才做错事。他很后悔,希望法官轻判,让他早日回国跟家人团聚。

中国人在新加坡打工者发生这种事时有所闻。去年7月21日,一名中国籍建筑工人声称被雇主拖欠5000元薪水,擅闯工地爬上30公尺高的起重机,要雇主给他钱才肯下来。结果在承认擅闯工地罪后被判坐牢五个星期。

2009年5月25日,一名中国籍建筑工人因登上人力部顶楼闹自杀,企图要挟人力部官员替他向雇主交涉,在承认一项擅闯政府建筑物罪后被判监10星期。

sunchuang LV15

发表于 8-12-2012 21:18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
:@:@:@

正义神 LV9

发表于 9-12-2012 10:38:52 | 显示全部楼层

非法抗议示威,应该马上抓起来。

华夏第三人 LV7

发表于 9-12-2012 13:13:58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

表示关注

uglysise LV16

发表于 9-12-2012 14:48:30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

瓜皮猪

sxj900607 LV4

发表于 9-12-2012 16:03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
寒心呐、

幸福包子 LV16

发表于 9-12-2012 21:48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
新加坡法律是维护新加坡人的''''

点评

若是这样,怎么每天还有这么多坡人进监打鞭呢?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1-12-2012 11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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