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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iyun11 LV13
发表于 1-1-2012 11:18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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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jiyun11 于 1-1-2012 11:21 编辑
tomcat2000 发表于 31-12-2011 07:50 
如果卖家不友好,那么不但那不会来。你如果毁约,他们可以告的
我覺得即使告上法庭,也根本談不上不友好吧。
因為本來就是已經按照合同辦事的,大家都是成年人,又不是三歲小孩子過家家,簽了合同都要反悔。在這個契約社會里,被別人告,我覺得沒有任何地方不對的。
至於還想要回那四千塊,我覺得這簡直超出我的理解之外了,我覺得這才是真正的“不友好”。
將心比心,我買房不希望賣主反悔。而是我要賣房,碰到這樣的,也只會直接公事公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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